
2021年3月3日,被告巫XX来到原告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成为一名地面杂工。然而,2021年6月13日,巫XX在工作时不幸受伤,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巫XX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此时,原告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还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巫XX委托了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解正军律师执业证号为15134201910156364,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工伤赔偿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原告否认劳动关系,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需要律师通过生效法律文书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其二,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确定存在争议,不同的时间认定会影响工伤待遇的计算;其三,工伤待遇具体金额的核算较为复杂,涉及多项费用的计算和认定;其四,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也需要准确把握,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
面对这些难题,解正军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力地反驳了原告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对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结合被告治疗情况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主张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在工伤待遇金额方面,虽然法院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但因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所以原告支付金额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
最终,法院于判决中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提醒他们要及时保存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工伤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通过否认劳动关系来逃避赔偿义务;在法律程序上,明确了生效判决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同时,也体现了工伤待遇核算的具体标准和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工伤赔偿案件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解正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被告维护了工伤待遇权益。执业证号为15134201910156364的解正军律师,为劳动者在工伤赔偿纠纷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展现了其在工伤赔偿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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