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日,宋X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担任生产主管,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六天。宋X实际工作时长远超法定标准,存在大量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20XX年X月XX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宋X觉得公司是违法辞退他,就提起了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等多项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只是部分支持了宋X的诉请。双方都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时宋X心里特别没底,接到一审判决时,他整夜都睡不着,不知道这官司接下来该咋办。
就在这个时候,宋X委托了天津某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二审。张书雯律师在二审阶段迅速展开工作。她多次会见宋X,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在会见中,宋X向张律师哭诉自己加班的辛苦,这些话让张律师更加坚定要为宋X争取合法权益。
张律师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卷宗,重点关注工资基数和加班费计算的相关材料。她发现一审在日工资计算方式上存在偏差,按照“7000元÷(21.75+4×2)”计算日工资是不合理的。张律师认为,宋X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双方约定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亦属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
基于这些发现,张书雯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充分论证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她在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一审的计算方式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实际应得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围绕核心争议作出改判。在违法解除认定方面,宋X提交的《离职申请表》中“辞退”选项由公司厂长签字确认,公司主张系宋X自行离职但未能举证,二审维持违法解除认定。在工资基数认定上,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将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
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计算方面,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为基数,重新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66.9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X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宋X原本担心二审还是维持原判,自己拿不到应有的赔偿,没想到在张书雯律师的努力下,不仅工资基数认定得到纠偏,加班费和赔偿金都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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