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务利息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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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债务利息中,通常情况下,我国的法院对一般的债务利息会予以支持。而对于一般债务利息的标准,我过法律规定,一般不超过年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的情况下,法院是对此予以支持的。
一般债务利息是什么

一般债务利息是什么

在我们对一般债务利息这个名词解释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对其中的债务一词做一个初步的了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一个名词,就是债务,那么什么是债务呢?法律意义上的债务是与债权相对的称呼,它主要是指在一个有关于“债”的法律关系中,其中的一方为债务人,另一方为债权人,他们之间由于债而构成了一对债务关系。打个比方说,在一个买卖合同之中,合同的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那么我们说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而其中我们所谓的债务的履行,也就是这个债权的实现了,债务和债权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债的内容。根据我国相关债务的一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制度,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具有不同性质的种类。

那么下面我们再来具体看一下,到底什么是一般债务利息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把以个人名义去进行贷款借款的行为,把它归为个人债务的范畴里,而所谓的个人债务通常都是借助于书写借条收条的这种形式来表现的,但是我们说,其中只有符合了规范的规定格式的借条或者是欠条,才可以把它看作是收取欠款的法律凭证。在我国的民间借贷中,存在很多借款是有利息偿还的,但有很多人并不知道法律对于这个债务借贷规定的最高利息到底是多少,我们说法院对一般债务利息是支持的,但是对于超出最高限定的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那么到底对于这个利息而言,法院是不支持全部利息,还是超出部分呢?一般债务利息该如何计算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的了解一下所谓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所谓的一般债务利息中,通常情况下,我国的法院对一般的债务利息会予以支持。而对于一般债务利息的标准,我过法律规定,一般不超过年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的情况下,法院是对此予以支持的;而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的这一部分内,其中的债务人乙方如果是自愿给付的,那么我国法院是对此予以保护的;但是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这一部分利率而言,我国法院是不对此予以支持的,如果是其中的债务人已经付过了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如果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不明白的,我们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那么,对于其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对方还款的时候我们可以要求利息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说所述的欠款是借款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要求利息,如果说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这种情况下,在约定的借款期限之内,债务人是可以不去对债权人支付其中的借款利息的;但是,如果已经超过了约定还款日期的这种情况下,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自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后的利息

综上所述,就是有关于一般债务利息的相关法律知识了,希望大家对此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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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本金所产生的孳息,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订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可以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或者是计算标准,但是利息的上限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什么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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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一般债务利息该如何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中止执行一般债务利息该如何算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一般债务利息怎么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迟延履行期间。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执行中止是指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因发生法律规定的原因,暂时不能继续进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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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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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一般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一般按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计算,如果是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视为无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在借款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偿还本金的同时还要偿还利息的,那么债权人和债务人就需要明确的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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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债券的利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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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债券的利息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一般公司债券的利息怎么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公司债券的利息怎么算
1、债券利息是按发行日期对年对月计算的。如1989年5月份发行的一年期债券,应在1990年5月份到期还本付息。
2、一年以上期的债券的利息,可以于到期连本带利一次支付。也可以每年付息一次。如1987年6月发行三年期的债券,可以在1990年6月份到期还本时一次付给三年的利息(按三年期利率计算,不计复利);也可以在1988年、1989年的6月份各付一次利息,1990年6月还本时再付一次利息.在采取每年付息一次的做法时,债券应增印财加息票,凭以领取利息(按一年期利率计算)。3,以实物补偿债券利息的,债券加印领取实物的附加联,凭以按期定点领取实物。
4、对以奖代息的住宅债券,利息以房屋(或其他奖品)支付的,可视房屋完成支付使用日期确定开奖日期。债券要加印对号领奖联。在开奖前,企业应凭经人民银行金管部门批准的有奖住宅债券证明文件,向专业银行申请开奖,向公证处申请开奖公证。
5、债券利息一律按年利率单利计算,不计复利。
6、债券到期后,逾期领取的债券不计逾期利息;分期付息的债券,未按期领取的利息也不计逾期利息。
二、公司债券的利息领取方式
1、委托银行代付利息企业应在约定支付债券利息日前,将应付债券的利息(债券到期者含本金),按应付总额,填具。消费基金支付审查单”,连同支票,如数划给委托代理的银行,并公告发放日期(数量大的,可分为若干天)、发放地点,债券持有人凭债券(连同分次息票)向银行领取。
2、企业自行发放利息内部发行的债券由企业自行发放利息的,企业在发放前;按应发放债券利息(债券到期者含本金),填具“消费基金支付审查单”连同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领取现金备发,并在内部公告发放日期、地点(可分车间部门),债券持有人凭债券(连同分次息票)领取。
3、单位购买的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凭券一律以转帐支付,不得付给现金。
4、开户银行对企业划付或领取个人债券利息(债券到期含本金)的支付凭证,应先查验。消费基金支付审查单”手续是否完备,再与信贷部门核对原批准企业发行个人债券总额及按原订利率应付利息总额和原发行日期,只有完全符合规定的才能给以托付或领现。
5、以实物偿付的,按原规定的日期、实物品种,规格及数量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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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重整债务利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 一、重整与破产清算、和解的关系 接到破产申请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同时,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的监督指导之下成立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破产案件的事项。但是在启动破产程序以后,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应被宣告破产。从破产程序启动到正式宣告破产之前应当确定一段法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和解。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申请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二、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债权人的表决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破产法应当对表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重整方案制定之后,应当提交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通过重整方案。但如果重整方案存在问题的话,也有权予以拒绝。重整方案一旦生效,则对全体利害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重整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三、重整中的股东参与 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出资人参与,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方案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当重整计划不能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组别(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一致通过时,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 四、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清偿其债权的话,则债务人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就无法进行。但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应采用何种程序,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实行自动中止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采取裁定主义,即介入重整程序后必须由作出裁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本来就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效力,债权人通过的重整协议不能当然对担保物权人产生效力,要阻却担保物权的效力还必须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即由作出裁定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一旦裁定生效,重整程序启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而必须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债权,但是担保物权冻结后,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给予补偿。一是因延期清偿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给予清偿;二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利益时,担保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担保物权。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债权人等都产生拘束力。如果通过重整计划,则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终止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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