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务利息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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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本金所产生的孳息,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订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可以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或者是计算标准,但是利息的上限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什么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什么?

一、一般债务利息是指什么?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二、债务人失踪,联系不上怎么办?

1、财产保全:如果有房、车等资产在欠债人的名下,可先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将欠债人的财产先查封,为日后执行阶段做好准备,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逼迫欠债人现身。

2、法院起诉还款:只要有欠债人的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法院就可以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3、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的,债权人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4、查找债务共同偿还或者连带偿还责任人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即可以请求债务人的配偶清偿债务。

2)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追究保证人责任。

三、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方式是什么?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针对于合同纠纷的问题,首先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是否能够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成的话还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进行仲裁。如果真对于仲裁结果还不满意的话,那么最终只能够采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此保证自利益不会受到侵害。

对于一般债务利息是指什么这个问题,答案是指债务本金从产生的法定孳息,但是债务利息的上限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就属于无效的部分。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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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利息一般是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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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债券的利息怎么算
1、债券利息是按发行日期对年对月计算的。如1989年5月份发行的一年期债券,应在1990年5月份到期还本付息。
2、一年以上期的债券的利息,可以于到期连本带利一次支付。也可以每年付息一次。如1987年6月发行三年期的债券,可以在1990年6月份到期还本时一次付给三年的利息(按三年期利率计算,不计复利);也可以在1988年、1989年的6月份各付一次利息,1990年6月还本时再付一次利息.在采取每年付息一次的做法时,债券应增印财加息票,凭以领取利息(按一年期利率计算)。3,以实物补偿债券利息的,债券加印领取实物的附加联,凭以按期定点领取实物。
4、对以奖代息的住宅债券,利息以房屋(或其他奖品)支付的,可视房屋完成支付使用日期确定开奖日期。债券要加印对号领奖联。在开奖前,企业应凭经人民银行金管部门批准的有奖住宅债券证明文件,向专业银行申请开奖,向公证处申请开奖公证。
5、债券利息一律按年利率单利计算,不计复利。
6、债券到期后,逾期领取的债券不计逾期利息;分期付息的债券,未按期领取的利息也不计逾期利息。
二、公司债券的利息领取方式
1、委托银行代付利息企业应在约定支付债券利息日前,将应付债券的利息(债券到期者含本金),按应付总额,填具。消费基金支付审查单”,连同支票,如数划给委托代理的银行,并公告发放日期(数量大的,可分为若干天)、发放地点,债券持有人凭债券(连同分次息票)向银行领取。
2、企业自行发放利息内部发行的债券由企业自行发放利息的,企业在发放前;按应发放债券利息(债券到期者含本金),填具“消费基金支付审查单”连同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领取现金备发,并在内部公告发放日期、地点(可分车间部门),债券持有人凭债券(连同分次息票)领取。
3、单位购买的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凭券一律以转帐支付,不得付给现金。
4、开户银行对企业划付或领取个人债券利息(债券到期含本金)的支付凭证,应先查验。消费基金支付审查单”手续是否完备,再与信贷部门核对原批准企业发行个人债券总额及按原订利率应付利息总额和原发行日期,只有完全符合规定的才能给以托付或领现。
5、以实物偿付的,按原规定的日期、实物品种,规格及数量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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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计算,没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利息等于借款金额乘以利率乘以期限。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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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样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样履行
【案情】
原告廖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某在2006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廖某借款本金46480元并支付利息2520元。该案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为此原告向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产生了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没有提出要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只要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标的执行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但计算的基数为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额即46480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且计算的基数为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即49000元。
【评析】
本案是关于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利息可由谁提起及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迟延履行利息可由谁提出
第一种观点认为,奉行的原则是不告不理。不能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以外干预当事人的权利,诉讼程序和其他辅助性程序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主动发动。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因迟延履行所受到的损失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当事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执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最高人民审委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不会审理。迟延履行利息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种法律权利,这种法律权利能否付诸现实还有赖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因此在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先由申请人提出明确的申请。
笔者认为,要想弄清这个问题,还要从法律的具体规定入手。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利息可由依职权而主动行使。目的在于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给予一定的经济性惩罚,以维护司法权威。
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司法权威,更放纵了被执行人。笔者不否认迟延履行利息是申请执行人的一项权利,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只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明确的放弃这项权利。就可依上述法律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由在执行中确定是有法可依的。
二、法律文书主文中确定的利息能否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在计算利息的迟延履行利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是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透。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见,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金钱给付案件是指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的义务为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金钱的执行案件。很明显,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应包括在债务人给付权利人的一定数额金钱之内。
其次是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认识错误。利息是货币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约定孳息或法定孳息。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即是将约定孳息与法定孳息用法律文书形式确定下来,这种确定使约定孳息与法定孳息具有了可强制执行性。而迟延履行利息是对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一种惩罚性手段。是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而设定的一种责任。性质不同的二种利息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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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中止诉讼期间利息谁承担,怎么保护民间借款的利息
[律师回复]
一、债务中止诉讼期间利息谁承担利息本出现在借贷合同中,是出借人因存款、贷款等从借用人、银行等处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金额。它按一定比率依原本数额和使用期限计算,其性质属于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所得到的收益。在司法工作中,对那些已结算确定的货款、工程款、劳动工资(劳务报酬)等,若债务人(买受人、发包人、用人单位等)未按期足额支付该款项,则通常认为,所欠付的款项已经转化为类似于借贷关系中的款项,按法律规定,债务人应支付该款项的利息。但是,在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是否承担呢我国法律和司解释对于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损失承担问题没有规定。对于这一问题应因中止诉讼的事由及具体案情而定。如果中止诉讼与债务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应当承担。例如在借贷案件中因债务人下落不明,致使借贷关系无法查清而裁定中止诉讼,后来债务人来应诉,经查该债务关系存在,则债务人就应当承担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如果中止诉讼的事由与债务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该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不应承担。
二、怎么保护民间借款的利息
1、立法原则和精神。根据合同法对自然人之间的利息规定,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
2、法律推定。立法考虑到民间借贷很大部分是亲朋好友之间发生的这一特殊性,且绝大部分为生活所需而建立的借贷关系,所以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限制高利率。合同法规定了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司法解释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4、限制以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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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证人能否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利息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人能否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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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是甲的保证人,由于甲到期未归还借款,丙向债权人乙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根据追偿权甲,要求甲偿还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甲只同意偿还丙代为偿还的债务金额10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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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债权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追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一、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及产生依据
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根据各国民法通说,主要来自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具体有以下情形:一般情况下,保证人提供保证,是根据主债务人的委托而进行的,双方间通常签有协议,因此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保证人可以根据双方间的协议以及关于委托的法律规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经主债务人委托而进行,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无因管理或准无因管理,保证人虽然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清偿主债务,但其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免责即主债务人从中受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支出。
二、追偿权的范围
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
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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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怎么认定?
执行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截止在人民法院收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提取财产的那天计算,如果是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该计算到成交裁定的那天,如果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的,计算到变价结束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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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债权债务指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清理指什么
债权债务清算指清算组对被清算公司的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和结算。
对于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很多企业都费尽心思采取各种办法来处理,但是很多陷入一个滚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难。原因何在,关键在于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债权债务难以清算理由
存在债权难以回收现象的原因,大多存在一下几个方面:
1、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
2、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
3、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
4、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
5、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
6、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多次亡羊补牢。 存在大量债权无法尽快回收的同时,企业也习惯通过拖欠其他供应商款项的方式来保持平衡,但是最终发现,债权总是很难收回,而债务却摆脱不掉,并且往往损失会增加。
债权的管理办法
总体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二、债务的管理办法
总体思路:诚实守信,审核确认,综合处置,分期偿还。
(一)审核确认
1、清查 对现有债务组织专项清查,摸清底数。
2、建档 收集每笔债务的原始凭证,登记项目名称、当事人、经办人、负责人,做到一债一档。
3、认证 在充分调查掌握确凿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对每一笔债务加以客观认证。填写“公司债务认证表”,逐一找当事人核实,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清查工作,提供原始资料,做到不重不漏。清查、审核后予以认证,项目负责人对认证情况签字。未入账但已形成的负债,需先审计后再认证入账。没有招标文件、合同、经办人、验收、现场签证等资料的债务,按照有关规定暂不予确认。
4、入账 对于已认证未入账的债务,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办审定后登记入账,对于没有认证的债务暂不纳入还款计划。
(二)规范管理
1、按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债务承接主体,规范债务管理。
2、每年按照债务类别制定偿还计划,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3、在清回债权(货币或实物)中,安排50%专项用于偿还历史债务。
三、奖励政策
(一)债权清理奖励政策
1、风险类债权,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清回资金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增量部分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 10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物资,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2、呆死类债权,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 增量部分按2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物资, 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5%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二)债务清理奖励政策
对已确认的债务,按债务核减额10%的提取费用,用于债务核减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费用。
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中所需经费及奖励费用,从债权回收资金和清回物资变现收入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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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利息一般多少,利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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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金融贷款的概念汽车金融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也叫汽车按揭。
2、汽车金融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贷款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贷款条件: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可认可资产作为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具体说来有以下申请条件:
(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这里的易于变现的资产一般指有价证券和金银制品等。
(3)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
(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一般不超过所购汽车售价的80%。
5、贷款期限: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6、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还贷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和分期归还法(等额本息、等额本金)。
7、汽车金融或担保公司: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办理汽车贷款,或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办理汽车贷款,或由购车人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办理汽车贷款三、汽车金融贷款的方法
1、以初期贷款部额为基数,按签约时银行同期贡款利率计算,在还款期间如银行利率有变化,则随利率调整,一年一定。
2、消费信贷采用的计算方法采用每月等额还本付息办法,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综上所述,汽车金融贷款利息多少才算正常虽然汽车金融贷款的利率比央行同期利率高,不过一般正规的贷款机构,汽车金融贷款的贷款利率不会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超出基准利率4倍的贷款,对于高出部分,国家法律是不给予保护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黄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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