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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XX某运输有限公司满心期待地与中铁XX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为其在广西玉林的项目提供设备,然而结算后被告却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104,490元欠款迟迟未付。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他们将希望寄托在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身上。
俞国锋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的他,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以“优秀毕业生”身份毕业。他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还荣获了众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其中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原告极为不利,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上限极低。面对这一难题,俞国锋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务实的诉讼策略。起诉前,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相应资产,为后续执行打下基础,且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俞律师确保法院全额支持了104,490元本金。对于违约金,他尝试按LPR计算虽未获支持,但争取到按合同约定计算且起算时间按原告主张的2024年11月20日起算。此外,俞律师还成功主张诉前财产保全费1,045元由败诉方被告负担,降低了客户的维权成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铁XX支付原告运输公司租金104,490元并支付违约金,同时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俞国锋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务实策略,在合同违约金条款不利的情况下,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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