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公司与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杨友良律师精准锁定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结算确认内容,成功固定关键证据。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杨友良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一公司的欠款金额,在被告未提供证据否认的情况下,法院确认了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同时,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原告争取到了违约金。对于被告二公司作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杨友良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有力论证其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为客户全额追回货款及违约金,实现债权全面清偿。
法律条文运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有力论证
在某公司诉江甲、金X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杨友良律师精准运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面对被告关于“期限利益”的抗辩,杨友良律师以执行终本裁定为核心证据,论证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法院认为,在执行法院已穷尽有效执行措施,某电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江甲、金X作为股东未举证证明已实缴全部出资,其认缴出资部分应加速到期。杨友良律师的专业论证为客户实现了债权,让股东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专业沟通与案件推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杨友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注重与司法机关的专业交流。在这两起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与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在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上,为法院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有力的依据。他熟悉各级法院的裁判规则与审理流程,能够高效推进案件进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路径,以严谨的职业态度和扎实的专业能力赢得了客户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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