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杨X在与被告蒋X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蒋X负全责。杨X委托郭笑云律师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蒋X赔偿各项损失229935.76元。原告依据被告蒋X负全责、自身因伤致八级伤残等事实,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法律依据是肇事车辆已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质疑原告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对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也不认可,还认为超龄农民误工费不应支持。
郭笑云律师主要从事实认定方向切入。针对因果关系质疑,结合原告出院记录、鉴定意见及年龄等因素,说服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对于院外购药和辅助器具费用,出示出院医嘱证明合理性;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八级伤残、10年计算;主张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向原告释明超龄农民误工费风险;准确扣除垫付款。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多家鉴定机构退案。郭律师结合相关证据,阐述因果关系成立的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其观点。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2578.06元,蒋X支付鉴定费2280元,扣除垫付款后,原告实际获赔16万余元。
原告赵X起诉借款人王X、其前妻周X及担保人余X,要求共同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王X还款情况、周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余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余X不服委托郭笑云律师上诉,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主债务利息认定超出诉讼请求、周X不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还款金额少算。
郭律师从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抗辩。精准计算保证期间,指出债权人未在期间内主张权利;指出一审利息计算超出诉请;运用“共债共签”原则切割夫妻共同债务;协助收集还款凭证。
庭审中,针对保证期间问题,郭律师详细阐述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强调债权人未在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应免除。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上诉人的核心抗辩,撤销一审判决,仅由王X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对周X及余X的诉讼请求。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低价转让房产撤销之诉
原告浙江甲X公司为被告周X代偿债务后,周X未履行判决且以1万元低价将房屋转让给其父周X某。原告委托郭笑云律师起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并由周X承担律师费等。原告依据周X低价转让房屋影响债权实现、周X某非善意受让人等事实,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主张撤销权。被告辩称房屋系借名买房。
郭律师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买卖合同,论证转让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反驳“借名买房”抗辩,主张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并申请财产保全。
庭审中,针对“借名买房”抗辩,郭律师指出被告无出资证据和书面协议,且周X某明知债务存在,法院采纳该观点。法院最终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周X某返还房屋,周X支付律师费。
从这三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和适用,如保证期间的计算、“共债共签”原则等;二是重视证据收集和运用,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己方主张;三是合理运用法律策略,针对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有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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