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3月,郭X分两次还了20万元本金。之后又陆续给了焦X10.6万余元,对于这笔钱,焦X认为是利息,郭X却觉得应折抵本金。2021年9月,郭X再次偿还1.5万元本金,还剩38.5万元本金没还。焦X多次催要无果后,将郭X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38.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时就有66.7万余元,本息合计超过105万元。
郭X陷入了困境,他深知这笔债务像一座大山一样压得他喘不过气。就在他感到绝望的时候,他找到了马洁律师。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多年,马洁律师见过太多陷入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她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制定了多层次的抗辩策略。
第一层,马洁律师质疑焦X的债权人资格。她指出,案涉的60万元资金并非焦X自有,而是来源于案外人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转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告对原告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法院应依法审查,她请求法院确认焦X是否具备合法的债权人资格。
第二层,主张利息约定不明。马洁律师发现,双方并未在书面或口头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焦X所称“2分利息”缺乏充分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郭X支付的10.6万余元系基于经营状况良好时的自愿给付,而非基于约定利率。
第三层,主张借款合同无效。马洁律师提出,本案60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并非焦X自有资金,而是其向投资担保公司转贷所得。该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对外发放贷款,属于以向营利法人借贷的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及《九民纪要》第52条,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据此她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四层,主张已付利息折抵本金。基于合同无效的主张,马洁律师进一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提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郭X已支付的10.6万余元利息应折抵借款本金。经计算,剩余未还本金应为27.9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38.5万元。
第五层,主张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马洁律师提出,即便借款合同无效,郭X愿意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应按照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高息。她详细列明了分段计算清单,资金占用利息合计约5.5万元,本息合计约33.4万元。
庭审中,马洁律师围绕这五个层次展开充分论证,并提交了详细的计算清单。焦X在诉讼中主动让出部分利息,将诉请调整为:偿还本金38.5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的10.6万余元可以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成立。最终判决郭X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及相应利息,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
虽然马洁律师未完全实现合同无效的主张,但通过有力抗辩,促使焦X主动放弃高额利息诉求,最终法院按较低标准(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息,大幅降低了郭X的还款压力。事后郭X记得最清楚的,是马洁律师常说的“专业高效、严谨负责”,这不仅是她的执业理念,更是她在每一个案件中所坚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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