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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万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
这份文书背后,是李鉴春律师系统化、分阶段的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李鉴春第一时间会见万X,全面了解案情。凭借自己十余年刑侦预审经验,他迅速确认万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从犯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为后续辩护奠定了基础。
接着,李鉴春动员万X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动作促成了万X量刑的从宽情节。
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李鉴春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李鉴春继续跟进。结合案件进展及万X的悔罪表现,他依据相关法律和万X的实际情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在起诉时提出了合理的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李鉴春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通过分阶段的有效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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