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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委托人最初诉求切入,原告赵某某找到律所时,要求解除与被告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让被告赔偿18万元定金。依据相关法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而此合同涉及的是村集体土地,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未报备,且赵某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明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定金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原告未作提示说明,也应认定无效。这些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冲突,构成了案件的疑难之处。
杨洋律师按对抗逻辑分块进行处理。针对原告的主张,第一道防线是提出合同无效抗辩。律师清晰梳理土地流转法定程序,指出案涉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无需解除。第二道防线是论证定金条款无效。由于原告未对定金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依据法律,该条款无效。第三道防线是提交类案判例,主张同案同判,增强抗辩的说服力。
案件最终以程序终结式呈现成果。法院采纳了杨洋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这意味着被告无需进行赔偿,成功避免了18万元的经济损失。
结合内蒙古地区办案经验,从法律适用视角总结实操要点。在土地承包纠纷中,要深入理解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当遇到格式条款时,要关注其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同时,善于运用类案判例,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撑,以便在法律框架内为委托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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