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租赁与流转之异同,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租赁,简而言之就是承包方将部分乃至全数的土地承包权有偿地在此期限内交予他人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其次,土地流转则是指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其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参股、合资、租赁、互换等多元灵活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赋予其他农户或经济实体,即在保留原有承包权的前提下,实现使用权的转移。在谈及土地租赁时,主要涉及到国有土地租赁以及土地使用权出租两大概念。
然而,正是由于这两者在表述过程中均使用了“租赁”及“租金”等词汇,使得人们往往容易混淆其本质内涵。实际上,这两者间的确存在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租赁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运作主要处于土地一级市场的范畴之内;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则更多涉及到土地二级乃至三级市场;其二,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也有所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参与主体包括了土地所有者及土地使用者两个层面;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具体实施,仅仅在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互动,其中,出租人通常是那些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等合法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而承租人为获得指定年限内对土地及其所属地上建筑、其他附属设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需要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其三,无论是土地使用者还是土地所有者,各自所享有的权益皆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土地流转和转让有什么区别
关于土地流转及土地承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首先,土地流转是指在保持原有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之上,通过诸如转包、出租、交换等方式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人,从而使自身获取相应的土地佣金收益。
在此过程中,流转的仅限于土地的使用权;
其次,土地承包则通常由村集体与集体内的农户之间达成协议并签署土地承包合同,农户由此取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在该土地上开展各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在土地流转方面,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坚决贯彻落实"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2)始终坚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底线,坚持按照"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进行操作;
(3)努力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
(4)严格遵守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重要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关于土地租赁与流转之异同,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租赁,简而言之就是承包方将部分乃至全数的土地承包权有偿地在此期限内交予他人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其次,土地流转则是指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其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参股、合资、租赁、互换等多元灵活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赋予其他农户或经济实体,即在保留原有承包权的前提下,实现使用权的转移。在谈及土地租赁时,主要涉及到国有土地租赁以及土地使用权出租两大概念。
然而,正是由于这两者在表述过程中均使用了“租赁”及“租金”等词汇,使得人们往往容易混淆其本质内涵。实际上,这两者间的确存在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租赁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运作主要处于土地一级市场的范畴之内;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则更多涉及到土地二级乃至三级市场;其二,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也有所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参与主体包括了土地所有者及土地使用者两个层面;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具体实施,仅仅在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互动,其中,出租人通常是那些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等合法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而承租人为获得指定年限内对土地及其所属地上建筑、其他附属设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需要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其三,无论是土地使用者还是土地所有者,各自所享有的权益皆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