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湖北省襄阳市,原告胡某受雇于樊城区某牛肉面馆,从事倒黄酒工作。2022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胡某在工作中自述头晕,后经诊断为热射病、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多次住院治疗。胡某认为自己患热射病是在被告面馆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3913.99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56000元),被告则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代理应诉。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接手此案后,他迅速展开工作。
在证据收集方面,龚律师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调查。他收集了被告面馆配备工业电扇、空调及防暑药物的证据,以证明被告已尽到合理保障义务;还获取了事发现场当时的温度数据,显示凌晨4时许温度较低,且原告刚上班不久,工作内容为倒酒,劳动强度低。同时,他了解到原告每日长时间停留的租住场所通风散热条件差,这更可能是致病环境。通过这些证据,有力地论证了热射病与劳动活动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
庭审策略上,龚律师围绕几个关键要点展开抗辩。他指出因果关系断裂,原告发病时温度低、工作时间短、劳动强度低,且工作环境不符合热射病的典型成因;强调原告自身因素主导,原告有基础性疾病,未对自身健康状况及环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表明被告无过错,已提供合理的降温措施及防暑药品,未安排原告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虽未完全采纳被告无过错的抗辩,但认定原告自身承担主要责任(90%),被告仅承担10%的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06113.99元(含被告垫付56000元)中,法院核定合理损失为216513.4元,被告按10%比例赔偿21651.3元。因原告尚未进行伤残鉴定,被告已垫付的56000元暂不判决返还,待费用明确后一并结算,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远低于其诉讼请求。
龚傲冬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逻辑和极致的负责态度,成功为被告降低了赔偿金额,体现了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精准论证因果关系、划分过错责任的律师价值。他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把每一起案件都当作精品打磨,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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