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发生一起组织卖淫案件。被告人林某自XXXX年X月开始组织妇女在阳江市XX区从事卖淫活动,XXXX年X月起组织多名越南国籍妇女卖淫。被告人团某明知林某租赁房屋用于组织卖淫,仍帮助其租赁多间出租屋。林某通过微信招揽嫖客,安排妇女在固定时间进行卖淫服务,并提供收款码收取嫖资,林某每次从中获利XX元。XXXX年X月X日,民警查获多名卖淫X、嫖客,并抓获林某和团某,缴获手机十台。经统计,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林某非法获利约XXX,XXX元。公诉机关指控林某、团某犯组织卖淫罪,建议对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团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唐观红律师作为被告人团某的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发挥了专业优势。她深入研究案件,结合案情提出辩护意见。她认为团某是听从林某安排租赁房屋并使用林某注册的账号收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同时指出团某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且团某尚处于哺乳期,可对其适用缓刑。唐观红律师还向法庭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以支持其辩护观点。唐观红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上百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她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团某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认为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团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以及处于哺乳期等因素,对公诉机关对团某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决定对团某适用缓刑。与公诉机关最初的量刑建议相比,这一结果对团某更为有利,体现了唐观红律师辩护工作的成效,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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