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XX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当日,代XX在XX市某医院急诊治疗,初步诊断为足部损伤,右足第五跖XXXX折。之后,代XX又多次在XX市某医院和XX某某医院检查、治疗,产生了不少门诊医疗费,罗X某垫付了其中的1002.65元。
代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罗X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暂计17,922.2元,后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4,696.4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某保险XXXX公司作为被告方的保险公司,对代XX的损伤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代XX在XX市某医院所作的检查中,右足检测不符合法医学检测规范,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对代XX所作的检测没有规范测量,鉴定意见显示是凭肉眼观察判断,不符合医学检测规范。
当时代XX心里特别没底,毕竟某保险XXXX公司提出的异议听起来很专业,她担心自己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而且对方还申请了四川德某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人员张X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这让代XX的处境更加艰难。
莫川川律师介入这个案子后,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一审中,法院对影像资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向XX市某医院和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调查咨询。莫川川律师积极配合,协助代XX调取了XX市某医院所做的X光片,证明代XX是在双足负重正侧位进行的检查,符合鉴定要求。
鉴定机构也多次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说明。某保险XXXX公司对此仍有异议,鉴定中心三次作出书面回复,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莫川川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不断与法院、鉴定机构沟通,确保代XX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审法院认为,代XX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罗X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案涉车辆在某保险XXXX公司投保,该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代XX应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为104,154.61元。某保险XXXX公司承担100,371.61元,罗X某承担3783元,品迭罗X某垫付的医疗费后,某保险XXXX公司向代XX赔偿100,371.61元,罗X某向代XX赔偿2780.35元。
某保险XX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法院认为,某保险XXXX公司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并无充分证据推翻案涉鉴定意见,且无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比代XX最初的担忧,她原本担心自己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而最终不仅获得了赔偿,而且赔偿金额还不少。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莫川川律师积极协助调取证据,让鉴定机构多次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有力地证明了代XX的伤残鉴定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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