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原审原告)是朱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魏XX,莫川川律师担任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7年X月XX日,魏XX与房屋原所有权人张XX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普洱市XX区宁洱大道177号1到4层整幢房屋,租期从2017年X月X日至2027年X月X日,十年租金55万元,分两次付清,五年一付。合同签订后,魏XX按约定于2017年支付了第一笔租金27.5万元,张XX也将房屋交付给了魏XX,魏XX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将一层门面用于经营某某店,二至四层隔断成独立房间进行转租。
然而,2020年X月X日,该房屋被普洱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之后还进行了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但都流拍了。后来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于2020年XX月XX日裁定终结执行。2022年X月XX日,魏XX通过银行取现30万元,并将其中的27.5万元交付给张XX,张XX出具了收据,确认收到2022年X月X日至2027年X月X日的房租。
2023年X月XX日,朱XX通过司法拍卖竞得该房屋,并于2023年XX月XX日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朱XX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认为魏XX与张XX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无客观支付凭证证明第二个五年租期的租金已足额支付而合同不生效,存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排除情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让魏XX腾还房屋并支付租金、占用费用等。
接到朱XX的起诉后,魏XX,担心自己会失去房屋的租赁权。就在这时,他找到了莫川川律师。莫川川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迅速介入。他多次会见魏XX,详细了解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还仔细查阅了大量的案件材料,包括租赁合同、收据、银行取款记录、通话录音等。
在庭审中,莫川川律师提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系2017年签订,而房屋是2018年进行抵押,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朱XX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法定继受案涉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地位,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而且,魏XX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租金,有收据、取款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朱XX认为魏XX伪造租金交付证据以及与张XX恶意串通,但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最终认定,魏XX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且不存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排除情形,朱XX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驳回了朱XX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本魏XX担心会失去房屋的租赁权,还可能面临高额的赔偿,但在莫川川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成功保住了租赁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这起案件的胜诉,靠的是莫川川律师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用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逻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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