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的原告是一家湖北的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获得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28万余元。出票人和承兑人是南通的一家公司,而青岛和邯郸的两家公司则是票据的连续背书人。汇票在2021年7月23日到期,湖北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湖北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丁晓霞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超1000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就超过400件。接受委托后,她迅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确定了维权核心,即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针对性地制定了诉讼策略。
在办案过程中,丁晓霞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用以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原告是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庭审中,青岛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由于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公司、邯郸公司、第三人南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28万余元;三方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至此,湖北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丁晓霞律师长期认为,在票据交易中,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交易凭证和票据记录,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对于企业来说,在进行票据交易时,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提前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避免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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