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证环节,公诉机关出示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胡某在20年10月11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名下交通银行卡,非法获利5000元,银行卡涉案流水336.00元,其中有电信诈骗案被害人1000.00元资金打入。凌泽阳律师仔细查看证据,指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法官认真倾听,不时记录。
法庭辩论阶段,凌泽阳律师强调被告人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建议法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缓刑。对方律师则强调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法官引导双方有序辩论,维持庭审秩序。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情节,采纳凌泽阳律师的从轻处罚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五千元。凌泽阳律师执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此次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体现了其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低刑期辩护
举证环节,公诉机关出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林某通过“飞机”软件与上家商议转移犯罪所得,在多地拿取诈骗资金共计30万元,违法所得10400元。凌泽阳律师认真审查证据,发现林某系从犯,转移部分款项属犯罪未遂,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法庭询问阶段,法官就案件细节进行询问,凌泽阳律师如实作答,强调林某的从轻情节。对方律师对从轻情节提出质疑。法官综合考虑双方观点,仔细分析证据。
判决结果显示,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考虑其从犯、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凌泽阳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低刑期,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审查起诉阶段,凌泽阳律师受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涉嫌盗窃罪的卿某辩护。公诉机关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指控卿某在20年11月27日伙同他人盗窃电瓶车和手机。凌泽阳律师仔细研究证据,发现卿某有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且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凌泽阳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强调卿某犯罪情节轻微,具备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凌泽阳律师的意见,决定对卿某不起诉。这一结果体现了凌泽阳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诈骗案:三年辩护减轻量刑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陈某某、苏某、蔡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关系骗取被害人唐某钱款。凌泽阳律师与另一位律师为陈某某辩护,指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从轻理由。法庭上,双方就证据和事实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张某某犯罪数额1040万元,陈某某、苏某450万元,蔡某34.5万元。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张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蔡某当庭认罪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各被告人被判处相应刑罚并追缴违法所得。凌泽阳律师历经三年辩护,为当事人最大幅度减轻了量刑,彰显了其在复杂诈骗案件中的辩护能力。凌泽阳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五载有余,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在多起案件中展现了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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