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婚姻的效力
欺诈的婚姻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需要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明知道自己的条件不满足规定的结婚所需要的条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说谎将不满足的条件掩饰过去,或者直接拿出虚假证据的,让登记结婚的工作人员或办理结婚的另一方相信了这个谎话,使得成功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确定了双方的夫妻关系的。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法律,违反了婚姻行政管理,并且也对结婚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一般直接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属于知情权的。
我国《民法典》(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如果欺骗的内容符合如下两种婚姻可以被撤销的条件,那么婚姻可撤销:
1、因胁迫结婚的。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实在法律中对于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来欺骗别人进行登记结婚,保持婚姻关系的,仍然认为这个婚姻关系是合法的,是有好处的,可以有效预防别人利用假的身份证信息去欺骗别人,如果不承认这个婚姻关系,那么就会让有的人经常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去欺骗他人结婚,然后再继续下一个的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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