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当上诉人【被告A】的律师提出“原告A系自行脱岗离职,双方劳动关系早于一审认定时间终止”时,被上诉人【原告A】的代理律师杨国鹏不慌不忙,从卷宗中拿出一份返岗通知复印件。
杨国鹏律师2012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专注于民商刑交叉、公司治理及知识产权领域。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原告A】与【被告A】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支付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分歧。【原告A】仲裁败诉后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其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部分诉请,【被告A】不服上诉。
杨国鹏律师接案后,做了大量工作。他精准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围绕劳动关系存续的关键事实,收集了入职记录、工资结算凭证、个税申报记录、返岗通知等证据。在论证劳动关系时,他紧扣这些关键证据,明确指出【原告A】实际入职时间早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虽因陪产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但未明示离职,【被告A】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且仍为其申报工资薪金税金、通知返岗,足以认定【被告A】保留了【原告A】的员工身份。同时,依据《劳动合同X》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论证用人单位在保留员工身份期间支付基本工资的法定义务,以及未支付工资时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年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A】部分诉求合理,支持了劳动关系认定、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部分。二审中,【被告A】提出新证据及上诉理由,杨国鹏律师及时作出专业质证和抗辩,指出其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事实、上诉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被告A】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被告A】向【原告A】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在日常工作中,杨国鹏律师也保持着严谨的态度。在处理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他仔细研究了上千页的技术资料,通过对比分析找出关键证据,为客户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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