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杨XX是凯里职业技术学院驾校教练。他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在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杨XX和同乡杨XX去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把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他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其中涉诈资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他在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下,还把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又过账21900元,其中6000元涉及重庆市大渡口区徐XX被电信诈骗案。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且杨XX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杨XX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高永帅律师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他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自首,对案件办理有积极协助作用;他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对杨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2022年8月19日到22日以及9月17日,杨XX的银行卡过账情况和涉诈资金情况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但关于非法获利,起诉书指控杨XX获利2000元,依据是他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500.5元,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还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矛盾。所以,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XX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他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所以对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不过,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非法获利的认定,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成立。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同时,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本案由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大家千万不要随意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哪怕是熟人也不行,因为很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一定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争取从轻处理。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杨XX涉嫌电信诈骗且情节严重,本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最终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一结果离不开高永帅律师的专业辩护。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拥有法学学士的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和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在庭审中,他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指出公诉机关指控非法获利证据不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和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态度,才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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