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标准如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里“情节严重”一般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不过,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尚无明确界定。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何认定犯罪情节
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情节,可从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证券交易成交额、交易行为的次数、对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影响等方面判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两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属于“情节严重”。若存在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入罪标准可降至上述数额标准的50%。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标准如何界定
依据《刑法》第180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处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明示、暗示交易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明确司法解释。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标准时,还有一些拓展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这一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另外,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认定范围,也会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若你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这些拓展问题,或是对量刑标准的具体适用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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