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开庭
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原告A、B与被告C的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C委托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的王国辉律师代理此案。王国辉律师从事法学工作近20年,曾在江西理工大学担任法学教师,主讲多门法学课程,还担任律所主任律师、特邀监督员等职务。
原告主张与证据出示
法庭调查阶段,原告A、B称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因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原告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认为该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被告C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原告在陈述过程中,将相关的转账记录、取现记录等证据摆放在法庭指定位置,书记员认真记录着原告的主张和证据情况。
被告律师抗辩
王国辉律师在质证环节迅速做出反应。他指出,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原告还款未超付,不构成不当得利。律师拿出借条、原告A与被告C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详细地向法庭展示。其中,借条清晰显示了借款的相关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A明确认可“总借款2000万元(含第三人D的600万元),还款约2100万元”,与被告C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总计借款近2000万元”的陈述相互印证。
对于原告主张的“现金还款707.04万元”,王国辉律师明确指出其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其提交的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法官仔细倾听律师的质证意见,不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
法庭辩论交锋
在法庭辩论阶段,王国辉律师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进一步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系,原告还款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原告律师则坚持原告的主张,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820万元+第三人D600万元,原告A为担保人),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因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按LPR的4倍计算)。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王国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有效反驳证据瑕疵,强化法律逻辑论证,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面临1200余万元的不当索赔风险。同时,也展现了他在复杂经济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和出色的辩护能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