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任某、姚某、倪某、曹某、李某某、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间,任某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某参与骗取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数额巨大)。任某被指定由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这里是公诉机关)的指控理由明确,认为任某参与了合同诈骗行为,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张相奎律师则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犯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任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并非主要实施诈骗行为的人,所以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自首情节:任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主观恶性较小:任某无实际获利,这表明他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参与犯罪更多是受到他人的影响,并非主动积极地追求非法利益。综合这些因素,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某数额特别巨大。任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驳回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量刑主张。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企业和个人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参与了诈骗行为,就必然会受到重罚,而忽视了自身可能存在的从轻情节。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即使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巨大,但如果存在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给予相对从轻的处罚。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避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在遇到类似案件时,要正确认识自身的责任和可能存在的从轻情节,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参与违法活动。如果不幸卷入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相奎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查阅卷宗,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分析任某的行为,认定其从犯、自首等情节;在庭审策略上,通过与公诉机关的有效沟通和量刑协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张相奎律师用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带来了相对公平的判决,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而专业律师的精准辩护,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张相奎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专业的力量,为当事人在法律的道路上撑起了一片公平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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