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这起案子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王XX(化名),他是某海洋产业集团的股票投资者。该集团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虚减成本,在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年终盘点及核销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该公司股票,在揭露日后持有或卖出,产生了实际投资损失。他的处境很糟糕,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辛苦赚的钱就这么没了,心里别提多焦虑了。他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合计6135.17元。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王XX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马上行动起来。他们迅速梳理案件事实,调取了原告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等关键证据。团队前后查阅了大量资料,光是涉及的文件页数就很多。
团队重点围绕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损失计算方法展开论证。他们参考了同类平行案件(如余XX案)的生效裁判观点,明确本案应适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们反复研究,多次讨论。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团队面对被告关于“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自然灾害影响”等抗辩理由,进行了有效回应。他们主张被告未能充分证明原告损失完全由外部因素造成,而且平行案件已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律师们和被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和承办法官也多次沟通,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带领专业团队,致力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服务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研究与实践,代理了数千余名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个人、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违法行为主体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
采纳情况
法院最终采纳了平行案件的认定结论,确认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这说明律师团队的论证和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案件裁判结果
经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20424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合计损失20450.55元。考虑到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30%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6135.17元。判决被告某海洋产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王XX原本只希望能挽回部分损失,没想到真的获得了赔偿。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团队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以及参考同类案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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