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仁寿县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位于重庆的一家电气供应商2020年8月30日与四川的合作方签订了配电箱供应合同。工程顺利验收合格,四方收货验收单清晰核算出总金额,但合作方付款却出现了问题。
供应商满心以为按照合同约定,货款能顺利收回,然而合作方却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889151.74元迟迟未付。供应商多次催款无果,无奈之下,找到了文贤飞律师。文贤飞律师处理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办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始终秉持着用心服务,全力保障每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文贤飞接手案件后,并没有急于采取行动,而是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他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每一项条款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他还认真研究了四方收货验收单,这是证明供应商已完成供货义务的关键证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条文后,他发现合同合法有效,且供应商已经完全履行了供货义务,付款条件已然成就。
合作方书面意见中辩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但文贤飞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认为结算系双务行为,供应商的证据完整连续,已经具备了结算条件。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供应商据理力争。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总货款金额明确,未付款889151.74元。结算条件已成就,被告迟延支付货款,应自起诉之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事后,供应商对文贤飞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而文贤飞律师也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合同纠纷的战场上,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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