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甲女士(化名)、乙女士(化名),被告是丙XX(化名),三人是兄妹关系。他们的父亲丁X(化名)在2006年去世,母亲戊母(化名)在2013年也走了。位于北京市XX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原本登记在丁X名下。这房子是1992年房改的时候,丁X和单位签了房屋买卖契约买的,1994年拿到了房产证。
二原告向法院起诉,说1992年11月,丁X和戊母开了家庭会议,明确说两处房产怎么处置,这诉争房屋由她们出钱买,产权归她们。而且她们也实际出了钱,就是怕在父母生病的时候提变更产权影响父母恢复,所以一直没办产权转移登记。她们请求法院确认两人按份共有这房子,各占50%的份额。
被告丙XX接到起诉书的时候,心里特别着急,不知道该咋办。后来他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代理。被告说这房子是父母遗产,原告起诉没道理,父母没开过家庭会议,他也没参加过,原告提交的《家庭会议决定的事》没父母和他们的签字,不符合家庭会议记录形式,而且原告之前诉讼里说这文件是丁X的书面遗嘱,和这次说法矛盾,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子进行了全面梳理。这案子核心争议就是原告有没有实际出钱买这房子,还有《家庭会议决定的事》能不能证明原告对房子有所有权。
首先,审查《家庭会议决定的事》的证据效力。原告提交的这个文件原件,说房子由她们出钱买、产权归她们,但文件上没任何人签字,没法证明是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原告说这是丁X写的,可也没丁X签字。法院让她们做笔迹鉴定,她们又不做,这文件真实性就没法证实。
其次,审查购房出资情况。原告提交了购房款收据等证据,可票据上付款人都是丁X,不是她们。她们还找了证人证明乙女士为交购房款借过钱,可证人没到庭,法院不认这证人证言,所以原告没法证明自己出了钱。
然后,指出原告主张的前后矛盾。被告拿出前次诉讼的开庭笔录,证明原告之前说这文件是丁X的书面遗嘱,这次又说是家庭会议记录。原告解释说自己不懂法律理解错了,李同红律师就指出,原告对同一文件有两种说法,这证据可信度就更低了。
最后,强调举证责任规则。按照法律,当事人得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原告说自己是房子实际所有权人,可没拿出充分有效的证据,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甲女士、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二原告负担。原告原本想确认房子份额,最后啥都没得到,而被告成功维护了自己的继承权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就是把证据问题一个个揪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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