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众多法律案件中,保险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而马学兵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解决了多起此类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马学兵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自开始执业以来,已在台州这片土地上承办了逾300件案件,在合同纠纷、保险理赔、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先来看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张X(化名)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与XX健身有限公司通过口头约定达成私教训练协议,约定私教课程共9节,每节280元,合计支付费用2520元,但未签订书面协议。张X明确要求该公司指派王X(化名)作为专属私教,然而王X离职后,张X的法定监护人明确拒绝该公司重新选派教练,并要求退还剩余6节课费用1680元,却遭到公司拒绝,公司仅同意退还70%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后,张X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私教服务合同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马学兵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委托人,仔细查看了委托人提交的收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初步证据。
为了更好地推进案件,马学兵律师开始深入调查。他全面整合收款收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他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达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私教服务基于委托人对专属教练王X的信赖订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现王X离职,委托人不同意更换教练,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委托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合法有据。
在关键节点,马学兵律师精准定位核心诉求,快速聚焦“私教服务人身属性”这一关键要点,明确提出“解除合同+全额退还168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面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他及时与法院沟通,确保案件顺利推进。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结合证据认定剩余6节课费用为1680元,判决确认双方服务合同解除,XX健身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委托人剩余私教费用1680元,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法律层面来看,明确了在服务合同中,基于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一方主体变更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从实践角度而言,为类似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服务合同纠纷提供了处理范例。同时,也提醒商家在提供服务时应重视客户的合理诉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看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张X(化名)为其所有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万余元,使用性质非营业。保险期间内,张X之子李X(化名)驾驶该车辆,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后协商线下付款取消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路灯杆损坏。事故发生后,XX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并要求张X签署放弃理赔确认书。张X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89200元、路灯修复费10800元及评估费、诉讼费。
马学兵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拆解案件关键要点。他通过调查李X的接单时间、路线等情况,发现李X的接单时间、路线均与上下班通勤高度契合。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他构建核心辩护逻辑:顺风车的本质是互助拼车、分摊通勤成本,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存在本质区别,李X的行为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事故当天虽取消平台订单,但仍按原行程接送乘客,未超出合理通勤范围,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辆损失评估程序合法、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结论应作为定损依据。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案涉行为属于营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同时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及路灯修复费提出异议。马学兵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从法律定义和事实情况进行了有力反驳。他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本质区别,以及车辆实际使用情况未改变非营业属性的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学兵律师的核心意见,判决XX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5820元及评估费5500元,累计获赔8万余元,路灯修复费因法律关系不同建议另行主张。这起案件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顺风车这种拼车行为在保险合同中的性质界定,为同类非营业车辆顺风车出行理赔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不能随意扩大免责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各种理由拒赔,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而服务合同纠纷中,对于基于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法院会重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合同的履行基础。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寻找一位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要点、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的律师至关重要,马学兵律师在上述案件中的表现,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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