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接单未改变车辆性质,律师助力获赔8万余元

最新修订 |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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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兵律师
马学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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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2310648445 电话:13666888121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马学兵,专职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现执业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310202310648445 【社会任职】台州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新华保险浙江分公司客户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等。 【专业领域】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工伤赔偿,有多个帮助当事人在保险纠纷中维权获赔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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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法院在审理时会严格审查车辆实际使用情况与保险合同约定的契合度。当事人在面对保险公司拒赔时,能否找到一位熟悉保险法律条文、善于从案件细节中理清法律关系的律师,对案件结果起着关键作用。马学兵律师在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中,深入分析案件要点,论证顺风车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及评估费累计8万余元。
顺风车接单未改变车辆性质,律师助力获赔8万余元

在众多法律案件中,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而马学兵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解决了多起此类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马学兵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自开始执业以来,已在台州这片土地上承办了逾300件案件,在合同纠纷保险理赔、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先来看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张X(化名)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与XX健身有限公司通过口头约定达成私教训练协议,约定私教课程共9节,每节280元,合计支付费用2520元,但未签订书面协议。张X明确要求该公司指派王X(化名)作为专属私教,然而王X离职后,张X的法定监护人明确拒绝该公司重新选派教练,并要求退还剩余6节课费用1680元,却遭到公司拒绝,公司仅同意退还70%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后,张X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私教服务合同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马学兵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委托人,仔细查看了委托人提交的收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初步证据

为了更好地推进案件,马学兵律师开始深入调查。他全面整合收款收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他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达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私教服务基于委托人对专属教练王X的信赖订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现王X离职,委托人不同意更换教练,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委托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合法有据。

在关键节点,马学兵律师精准定位核心诉求,快速聚焦“私教服务人身属性”这一关键要点,明确提出“解除合同+全额退还168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面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他及时与法院沟通,确保案件顺利推进。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结合证据认定剩余6节课费用为1680元,判决确认双方服务合同解除,XX健身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委托人剩余私教费用1680元,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法律层面来看,明确了在服务合同中,基于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一方主体变更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从实践角度而言,为类似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服务合同纠纷提供了处理范例。同时,也提醒商家在提供服务时应重视客户的合理诉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看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张X(化名)为其所有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万余元,使用性质非营业。保险期间内,张X之子李X(化名)驾驶该车辆,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后协商线下付款取消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路灯杆损坏。事故发生后,XX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并要求张X签署放弃理赔确认书。张X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89200元、路灯修复费10800元及评估费、诉讼费

马学兵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拆解案件关键要点。他通过调查李X的接单时间、路线等情况,发现李X的接单时间、路线均与上下班通勤高度契合。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他构建核心辩护逻辑:顺风车的本质是互助拼车、分摊通勤成本,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存在本质区别,李X的行为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事故当天虽取消平台订单,但仍按原行程接送乘客,未超出合理通勤范围,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辆损失评估程序合法、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结论应作为定损依据。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案涉行为属于营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同时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及路灯修复费提出异议。马学兵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从法律定义和事实情况进行了有力反驳。他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本质区别,以及车辆实际使用情况未改变非营业属性的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学兵律师的核心意见,判决XX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5820元及评估费5500元,累计获赔8万余元,路灯修复费因法律关系不同建议另行主张。这起案件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顺风车这种拼车行为在保险合同中的性质界定,为同类非营业车辆顺风车出行理赔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不能随意扩大免责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各种理由拒赔,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而服务合同纠纷中,对于基于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法院会重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合同的履行基础。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寻找一位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要点、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的律师至关重要,马学兵律师在上述案件中的表现,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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