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XX满心期待着合同期满后能拿到应得的报酬,可某农业公司却仅支付了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后,原一审判决同样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这一连串的不利结果,让XX的维权之路似乎陷入了绝境。原来,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了《某合作合同》,约定担任某职务,年薪50万元,每月支付3万元,剩余部分合同期满后考核拨付。工作期间,XX不仅为该农业公司提供劳动,还为其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来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月薪由3万元先后降至2万元、1万元。在这个案件中,普通人很容易陷入一些误区。比如,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只要签了合同,就一定能拿到全额工资,却忽略了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和实际情况。而且,在面对公司降薪时,轻易签字确认,没有考虑到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另外,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很多人也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在维权过程中因为超过时效而失去了胜诉的机会。就在XX感到绝望的时候,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接手了这个案子。周英律师执业证号为11101201911121842,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百起,在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周英律师像一个“解谜人”一样,开始仔细研究这个案子。她发现,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委托合作合同》,但内容包含工作岗位、职责、考勤、规章制度等,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于是,她主张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为了突破诉讼时效障碍,周英律师在二审阶段组织并提交了XX持续主张权利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向劳动监察及政务平台投诉的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成功说服了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中,周英律师还指出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她通过举证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合同、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注册地相近、工资支付混同等事实,让法院认定二公司混同用工,判决共同承担责任。最终,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虽然最终判决金额为4万元,与原请求的30万元存在差距,但这是在原一审全案败诉、仲裁不予受理的起点上,实现了“从0到有”的突破。周英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实务判断,从合同条款中提取关键要素,论证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让劳动者能够适用劳动法保护。同时,通过收集和整理大量证据,突破诉讼时效障碍,为客户争取到了实际可执行的回款,并确立了劳动关系认定和混同用工的有利裁判观点。她用自己的专业和责任,为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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