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难,是当下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大痛点。在复杂的商业环境和人际关系交织下,债权人往往面临债权难以实现的困境。
何菲娅律师,作为一位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且具备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的专业法律人,在面对各类复杂案件时总能展现出独特的优势。她“交警视角+律师专业”的背景,不仅让她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得心应手,也使她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对证据和程序有着敏锐的洞察力。
在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后,却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长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这种经历培养了她细致严谨的调查习惯。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何菲娅律师没有放弃。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在此时发挥了关键作用。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何菲娅律师还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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