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一场买卖合同纠纷中成为被告,原告要求其因欺诈销售行为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这一诉求涉及高额赔偿,若判定成立,销售公司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案件卡在如何证明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上。
大多数人会以为,只要证明公司销售流程合规就能解决问题。但实际上,仅证明流程合规,无法直接反驳原告提出的欺诈指控,因为原告可能会从其他角度继续主张欺诈行为。网上查到的说法是收集客户满意度评价来证明无欺诈。然而,客户满意度评价只能反映部分客户的主观感受,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证明不存在欺诈销售,所以此路也走不通。
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的秦博杰律师接手后,将这个问题拆成了三个独立的小问题:一是原告所指的欺诈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二是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符合欺诈的法律定义;三是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否支撑其“退一赔三”的诉求。之所以这样拆,是因为只有分别解决这三个问题,才能全面清晰地判断销售公司是否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首先解决原告所指的欺诈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这一问题。秦博杰律师团队详细梳理了销售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记录和沟通信息,寻找原告指控欺诈行为的事实漏洞。通过对大量资料的分析,发现原告部分指控缺乏实际证据支持,这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第一个问题解决后,第二个问题的突破口就出现了。秦律师进一步研究欺诈的法律定义,结合销售公司的实际销售行为,从专业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他与团队成员深入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论证体系,证明销售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解决了前两个问题,第三个问题的解决就水到渠成。秦律师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逐一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充分之处,削弱了原告证据的证明力。
最终,经兰州市两级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销售公司避免了赔偿责任。秦博杰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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