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西抚州,20XX年发生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A与被告A是熟人关系,被告A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A借款80000元,并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借条》,约定每月利息1000元。借款后,被告A仅陆续支付部分利息,本金一直未还,原告A多次催讨无果。于是,原告A委托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的魏建明律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被告A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XX年X月X日利息8000元,后续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
魏建明律师从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610201610831515,是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担任江西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等职务。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接受委托后,魏建明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第一时间核查《借条》的真实性、完整性,仔细确认借款金额、利息约定、出具日期等关键要素。同时,认真梳理银行转账记录,形成了借条+转账凭证的完整证据链,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扎实依据。针对双方约定的月利息1000元(年利率15%)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问题,魏律师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准核算出合法的年利率标准(14.6%),并重新计算截至起诉时的应付利息,避免因利息主张过高被法院驳回,确保委托人的利息诉求在合法范围内得到最大支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A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魏建明律师积极配合法院推进庭审程序,向法院全面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关键证据,并详细说明利息计算的依据与过程。他还提前核查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协助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导致胜诉后无法执行,体现了胜诉+执行的全流程维权思维。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法院依法调整利息,判决被告A向原告A偿还借款本金79951.79元,并按年利率14.6%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90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A负担。魏建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委托人追回了近80000元本金及合法利息,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他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卓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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