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业务组成三个要件,核心在于人身依附性,即劳动者须服从用人单位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罗X全部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罗冰霜律师的专业与智慧。罗冰霜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3年,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领域。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原告罗X要求确认与被告长宁县某商贸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罗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双方不存在人身从属性这一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
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原告从事的家电维修虽属被告业务组成部分,被告通过APP派单,且案外人以被告名义为原告投保雇主责任险,这些表象容易让人误解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罗律师通过仔细梳理证据,发现原告不考勤、不遵守上下班时间,且受案外人牟XX考勤和管理,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同时,查明原告的报酬由牟XX支付,进一步证明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原告方认为被告通过APP派单、投保雇主责任险等行为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罗律师则精准抓住“人身从属性”这一核心,指出原告不服从被告规章制度管理,可自主安排接单,所谓的“管理”只是承包关系中发包人对工作成果的要求,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从属性管理。并且,雇主责任险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性质,不能仅凭投保认定劳动关系。
在这个关键环节,罗律师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功扭转局面。法院最终采纳了罗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法律风险。罗冰霜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为当事人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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