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质证环节,原告方拿出一系列证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现场照片等,用以证明原告在被告C房屋内作业时受伤的事实。于彩霞律师代表被告C仔细查看证据,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比如,对于现场照片,指出照片未清晰显示原告受伤时的具体操作情况,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受伤与C存在直接关联。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标记。
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方强调被告B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认为房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应承担30%的选任过错责任。于彩霞律师进行精准抗辩,指出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从铲墙改为砸墙,且自身操作不当,应承担主要责任。通过举证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勘查记录,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将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法官在听取双方辩论后,不时点头记录。
于彩霞律师还积极促成和解性替代方案。鉴于C已垫付20,400元且可能需承担赔偿,经律师梳理本案后,C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最终法院直接确认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C无需再额外支付任何赔偿。
此外,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彩霞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成功为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同时,律师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仅判令C承担按份的10%责任,且因其垫付款已覆盖该部分,实际无需再行支付。
于彩霞律师深耕民商事、刑事法律实务多年,在本案中展现出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她熟悉法院办案流程及裁判思路,注重从事实与法律双重角度切入,精准把控案件风险点,成功维护了当事人C的经济利益。
举证环节,原告A与两被告公司分别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于彩霞律师协助当事人仔细审查证据,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比如,对于被告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指出记录存在涂改痕迹,不能真实反映原告的工作情况。法官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详细询问和记录。
法庭调解阶段,于彩霞律师积极与对方沟通,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她考虑到当事人希望快速解决纠纷、获得赔偿的需求,在仲裁裁决基础上,通过谈判促使两公司共同支付31万元。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A与其中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5元。于彩霞律师高效调解,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降低了诉讼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为当事人争取到较高的赔偿金额,实现了争议一次性终结,节省了诉讼成本。
庭审询问阶段,被告B辩称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进行有力反驳,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同时,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
法庭判决阶段,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于彩霞律师清晰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
于彩霞律师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以精湛的业务能力、严谨的执业态度和温暖的人文关怀,在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公司商事及社区治理等多个专业领域深耕不辍,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赖与业界的广泛赞誉。在这三起案件中,于彩霞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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