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位来自江西省赣州市的投资者曾先生,因某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了投资损失。曾先生作为某甲有限公司(原某乙有限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认为该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间存在诱多型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自己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揭露日后卖出,造成投资损失共计82,272.37元,于是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起诉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自200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毕业于南京大学。他还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在接手案件后,徐晓律师与胡律师围绕几个重点展开了工作。首先,他们全面梳理了原告曾先生的股票交易记录,明确了买入、卖出的时点及数量。为了确定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他们结合了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计算损失金额时,徐晓律师运用先进先出原则,精准计算出原告有效买入股数及损失金额。当被告提出系统性风险抗辩时,徐晓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避免了原告的损失被过度扣除。同时,他还准备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身份信息、交易记录、虚假陈述行为公告等,以此确保原告主体适格。
在庭审过程中,徐晓律师团队与被告律师就损失计算方式、风险扣除比例等核心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辩论。徐晓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辩论中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他从法律规定、行业惯例等多个角度进行阐述,有力地支持了自己的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关于损失计算方法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1600股,买入均价14.7813元,基准日前全部卖出,卖出均价4.97元,投资差额损失为15,698.08元。同时,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公司自身经营风险等因素,酌情扣除60%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的1‰计算,共计31.40元。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曾先生损失共计6,291.79元。判决还明确,如未按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1720元,被告承担137元。
曾先生对徐晓律师的专业服务非常满意,他表示徐晓律师严谨细致,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用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为自己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赔偿。徐晓律师也将继续秉持自己的执业理念,为更多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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