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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丹阳市,吴XX与余XX的鸭苗买卖合同纠纷引发关注。原被告存在鸭苗买卖业务往来,双方约定原告投放鸭苗给被告饲养,出栏后由原告回收。2021年4-5月,原告分三批向被告出售鸭苗,合计价款62500元,但被告未支付该款项。于是,原告吴XX委托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的张琪律师,将被告余XX诉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
2022年8月,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件,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张琪到庭,而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在此情况下,张琪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举证欠条及庭审陈述,证实了供货及欠款事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张琪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有效组织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奠定了基础。他清楚地认识到,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因此,他精心准备欠条等证据,并在庭审中清晰陈述,使得法院能够结合这些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余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2500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LPR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614元由被告负担。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判。对于原告吴XX来说,这一判决结果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使他的货款及利息有望得到追回。而张琪律师在案件中的专业表现,也再次体现了他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方面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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