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西抚州东乡区,20XX年,原告A花费270000元购置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其中156000元是贷款。随后,原告A将车辆落户至被告A公司名下,并签订了《车辆落户服务合同》,约定原告A每年支付1200元服务费,被告A公司负责车辆年检、营运证办理等事宜。然而,自20XX年起,被告A公司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致使原告A的车辆无法正常上路运营。原告A陷入困境,车辆闲置无法产生经济效益,于是委托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的魏建明律师诉至抚州市XX区人民法院,诉求是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A公司配合车辆过户。
魏建明律师于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证号为13610201610831515。他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本科,现担任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还是江西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等。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案件逾百件,民商案件逾千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接受委托后,魏建明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全面收集了车辆购买凭证(保修卡、付款记录)、银行贷款还款凭证、《车辆落户服务合同》、车辆登记信息以及被告公司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证据等。经过仔细整理和分析,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此充分证明原告A的实际车主身份,以及被告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事实,为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提供了关键依据。
在法律论证方面,魏建明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合同X定解除的规定。针对被告公司长期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营,合同核心义务无法履行的事实,他向法院清晰阐述了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法律观点,确保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A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魏建明律师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向法院提交了全部证据材料,并进行了书面及口头陈述。他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能够清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了因被告缺席导致案件审理拖延。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系案涉车辆实际车主,被告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落户服务合同》,被告A公司配合原告A将案涉车辆转移登记至原告A名下,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A公司负担。
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让原告A对魏建明律师赞不绝口。魏建明律师始终坚守专业、诚信、卓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以精准的证据收集、严谨的法律论证和对诉讼程序的严格把控,实现了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帮助委托人解除了无效合同,恢复了车辆的正常运营权利,挽回了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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