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发生在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是四川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X,法定代表人是胡XX。被告是青海X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是青海省西宁市XXX,法定代表人是侯XX。
原告公司发现自己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这对于靠数字技术和作品传播吃饭的公司来说,损失和影响可不小。一旦败诉,不仅经济上会有损失,公司的声誉也会受到影响。而且在法律纠纷中,要证明对方侵权并获得赔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证据的收集、法律条文的适用等都充满了挑战。原告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不知道这场官司能不能赢,能获得多少赔偿。
原告委托了山东XX律师事务所的吴XX律师和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李斌律师代理此案。李斌律师介入后,开始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卷宗,前后查阅了大量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资料和以往类似案例。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了一些关键的证据线索,通过与原告公司的多次沟通,进一步梳理了案件的事实。
李斌律师认为,要想在这场纠纷中为原告争取最大的利益,关键在于明确被告的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失。他提出了清晰的代理意见,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出发,指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且详细计算了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这个核心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只有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和损失,才能让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斌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其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相关案件就办理了200余件,尤其在合同纠纷案件方面占比约60%,在民间借贷领域也承办了100件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处理这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时更加得心应手。
在与被告的沟通和协商过程中,李斌律师多次与对方进行交流,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诚恳的态度,让被告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最终,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主动支付了赔偿款2500元。原告四川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许了原告的撤诉申请。
原本原告公司担心官司打不赢,也不知道能获得多少赔偿,现在通过李斌律师的努力,不仅获得了赔偿款,还避免了继续打官司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消耗。这个案子能成功和解,关键在于李斌律师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核心要点,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有效的沟通协商,为原告争取到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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