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为(XXXX)浙0XXX执4XX号之一,审理法院是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在这个案子里,嘉兴XX公司是申请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是被执行人。这两家公司因承揽合同产生纠纷,法院作出的(XXXX)浙0XXX民初1XX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昆山市XX公司却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包括支付嘉兴XX公司价款XXX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3845元。
嘉兴XX公司的负责人接到判决书后,满心期待对方能尽快履行义务,可等来的却是对方的毫无动静。公司的资金周转受到了极大影响,员工工资发放都成了问题,负责人整日愁眉苦脸,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就在这时,嘉兴XX公司找到了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律师。当时胡多兵还是实习律师,但他凭借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接下了这个案子。
胡多兵律师介入后,协助嘉兴XX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8年3月9日向昆山市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然而,昆山市XX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传票要求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
胡多兵律师和团队仔细研究了案件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昆山市XX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登记在昆山市XX公司名下有一辆苏E×××××小型汽车,他们及时协助法院办理了相应的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扣押该车辆。之后,还通过法院事项委托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事项调查,结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昆山市XX公司拒不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法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胡多兵律师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嘉兴XX公司,公司表示没有异议。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终结本案(XXXX)浙0XXX执4X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不过,嘉兴XX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其中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虽然这个案子目前因对方暂无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胡多兵律师为嘉兴XX公司争取到了后续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打官司讲究的就是有理有据,这个案子虽然暂时没有拿到执行款,但为后续执行打下了基础,靠的就是对每一个执行环节的认真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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