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对曾经的夫妻,此次纠纷围绕着一套房产展开。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因房产共有问题产生争议。上诉人认为案涉房产是双方的共有财产,声称自己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房款由其父支付,而且该房产是双方的婚房。虽然房产以被上诉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单独所有),但这是因为上诉人当时是失信人等特殊原因,被上诉人私自将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没有法律依据。而被上诉人则坚称该房产是其婚前财产。
在这起复杂的纠纷中,被上诉人委托了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的吕泽宇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吕泽宇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5年,毕业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他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以及企业、商事仲裁等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在处理此类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一审阶段,上诉人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案涉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他仔细梳理案件证据,重点举证了案涉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被上诉人婚前单独签订的,首付款收据交款单位为被上诉人,房产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被上诉人单独所有。同时,他还指出上诉人提交的转账流水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贷款。并且,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均无固定收入,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房贷的情形。经过吕律师的努力,基层人民法院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然而,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拟证明其缴纳房屋贷款的事实。吕泽宇律师针对该证据发表了详细的质证意见,指出该电子凭证无法证明收款人的详细信息、无原始载体对应,且仅有少量记录标明房贷,其余均未标注,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同时,吕律师补充提交了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证明自20XX年X月起案涉房屋的房贷均由被上诉人母亲转给被上诉人后缴纳,进一步佐证案涉房产的还贷与上诉人无关。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吕泽宇律师结合一审证据及二审质证意见,围绕案涉房产的婚前属性、产权登记效力、上诉人举证不能等核心要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他坚持认为案涉房产为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案件结束后,被上诉人对吕泽宇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吕律师专业又负责,把案子分析得很透彻,让我心里有了底。吕泽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细致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沟通能力,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这起复杂的房产产权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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