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于2021年有购房需求。通过被告崔某介绍,黄某打算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在购房过程中,崔某向黄某承诺,若黄某支付1XX,X10元购房款,可返还X0,000元佣金。黄某于2021年11月1X日转款定金2万元,11月22日先后转款共计1XX,X10元。之后,崔某仅于2021年11月23日、12月13日返还佣金1X,000元,剩余3X,000元佣金经黄某多次催告,崔某仍拒不返还。黄某以被告崔某和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一是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佣金3X,000元;二是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庭下提交答辩状辩称,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原、被告不存在佣金返还协议,原告所称的“返佣”承诺(如有)系其与被告崔某之间的私人约定,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员作出此类承诺,原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崔某为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与公司无关。
赵孟亮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合同约定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崔某向黄某作出的返佣承诺构成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一承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黄某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项,崔某就应当履行返还佣金的义务。
2.关于公司责任问题:虽然被告公司称崔某不是其工作人员,其行为与公司无关,但在实际购房过程中,崔某参与了购房交易的介绍等环节,并且从常理推断,购房者在购房时会认为崔某的行为与房屋销售相关联,可能代表公司。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崔某与公司无关联,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证据方面:黄某提供的转款记录、与崔某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返佣承诺的存在以及黄某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最终法律结论:崔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返还剩余佣金。而对于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需进一步审查证据判断其关联性。若崔某的行为能被认定与公司有一定关联,公司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崔某欠原告黄某佣金3X,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佣金与其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保全费,未实际发生,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一是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佣金3X,000元;二是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房地产行业,一些企业常常存在错误认知,认为销售人员的个人承诺无需公司负责,或者认为可以随意不履行对购房者的承诺。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销售人员的承诺如果构成合同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履行。这对用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范其行为,避免因个人承诺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款凭证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赵孟亮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帮助黄某梳理整理了转款记录、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黄某的诉求。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判断崔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以及合同的有效性。庭审策略上,针对公司的抗辩,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反驳,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胜诉结果。这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专业的律师就是当事人权益的守护者,在这场购房佣金追索案中,赵孟亮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黄某讨回了公道,让承诺不再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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