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上诉人宁波XX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多项上诉理由,质疑一审判决。而坐在被上诉人席的汪家道律师沉稳应对,从案件细节和合同条款中寻找突破口。
汪家道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和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主要处理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纠纷。此次案件中,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包括涉案工程延期竣工责任、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主体、欠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计算标准、竣工资料交付等问题。一审法院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等,浙江甲X公司支付宁波XX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
汪家道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他梳理了双方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7年7月4日签订的《宁波XX公司一期厂房设备基础施工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对于水电安装工程,他收集了补充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消防工程由宁波XX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相应资料不应由浙江甲X公司提供。在计算工程款和违约金方面,他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和违约责任条款,精确计算出宁波XX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和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宁波XX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提交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证据,但汪家道律师质证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日常工作中,汪家道律师处理完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复盘。在另一起建筑工程纠纷中,他通过建立合同条款索引表,快速定位关键条款,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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