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0月,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一起口罩诈骗案悄然发生。被告人刘X以销售口罩为名,通过中间人王X与被害人周X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单价0.065元/个的价格出售430万个口罩,骗取周X支付货款279,500元。为获取信任,刘X伪造湖北X公司盖章的供货协议及装车视频,并将该笔款项转入其朋友谢X名下的银行账户。之后,刘X仅向实际供货方李X支付部分货款60,300元,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还安排谢X协助转账。谢X在明知所收资金“违法”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协助转移资金,从中分得44,000余元。因未实际发货,周X拒绝支付第二批货款,刘X随即失联。案发后,刘X、谢X先后主动投案,二人家属积极退赔全部损失,周X出具谅解书。随后,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涉案金额279,500元,属“数额巨大”。当事人找到从2012年开始在广东广州执业的刘映辉律师,刘映辉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初步了解了案件情况,并调取了一些相关的初步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刘映辉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刘X辩护人主张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强调交易存在形式上的合同要素,依据是相关法律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规定,认为合同在交易中具有重要作用。虽法院未采纳此观点,认为“合同仅为诈骗手段”,但这体现了刘映辉律师对罪名适用的专业研判。同时,律师全面梳理并突出刘X、谢X的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情节。针对谢X,重点论证其事前不明知具体诈骗内容,仅知“收违法钱”,主观恶性较轻,且作用次要,应认定为从犯,依据是刑法中关于从犯的认定标准。此外,律师还推动家属及时退赔、促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为量刑从宽奠定事实基础,并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检察机关出具相对有利的量刑建议。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刘映辉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刘X辩护人主张“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谢X辩护人强调“犯罪情节极度轻微、具偶然性”,并错误主张其有“立功”情节(后被法院驳回)。同时,谢X辩护人提出其仅应对分得的44,000元负责,不应承担全案27万余元的共犯责任,虽未被采纳,但反映了对共犯故意范围的精细化抗辩。刘映辉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法律意见,指出当事人的各种从轻、减轻情节,与司法机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构成诈骗罪(主犯),数额巨大,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防疫物资名义诈骗,依法从重;鉴于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谢X构成诈骗罪(从犯),虽对具体诈骗方式不知情,但对刘X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故意,成立共犯;结合从犯、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缓刑请求均被驳回(因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在诈骗类案件中,对于罪名的定性需要准确把握,即使法院未采纳律师的定性观点,但这种专业研判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二是充分挖掘和突出当事人的从宽情节,能够在量刑时争取到一定的从轻处理;三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司法机关的有效沟通和程序保障,对案件结果有着重要影响;四是对于共犯责任范围的精细化抗辩,虽然不一定能被法院全部采纳,但体现了律师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尽力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类案件的裁判趋势注重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对于罪名的认定,不仅仅看表面的行为,更要深入分析行为的本质和目的。同时,对于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量刑,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在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划分上,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精细化判断。此外,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对于假借特殊物资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会依法从重处罚。这些裁判趋势提醒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案件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理的辩护策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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