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意杀人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不仅会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也会让犯罪者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对于犯罪者的家庭而言,也会陷入无尽的痛苦和困境之中。而且此类案件一旦发生,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本案中的被告人陈XX(现名李XX)就深陷这样的困境。1988年12月,陈XX与被害人郑XX因琐事发生争吵,其弟弟赶到现场后,二人共同对郑XX实施加害行为,致郑XX死亡,随后二人逃离现场。直到2021年,他们才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这起案件案发时间跨度长达30余年,证据收集困难重重,且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量刑幅度较高,陈XX面临着严峻的法律后果,他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
就在陈XX感到无助之时,梁小龙律师接受了他的委托,成为其第一辩护人。梁小龙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拥有13年的执业经验,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28件。他曾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为从事律师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2022年6月,他还取得了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梁小龙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及庭审抗辩均有深入研究与丰富实践。
梁小龙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承办过逾千起案件的经验,深知证据审查的重要性。他全面、细致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包括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等全部证据,逐一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核查,梳理案件事实脉络,还原案发全过程。针对本案核心争议——陈XX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具备正当防卫条件等问题,他结合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研判辩护方向,摒弃无效辩护点,聚焦“陈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犯罪时未成年、无预谋、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有利情节,制定了“厘清行为性质、凸显从犯地位、争取减轻处罚”的针对性辩护策略。
庭审过程中,梁小龙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围绕辩护策略,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地展开辩护。他结合陈XX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详细阐述陈XX的行为细节,指出陈XX系偶然赶到案发现场,看到姐姐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撕扯后才参与其中,其行为主要是帮助陈XX,在勒颈、藏尸、清理现场等环节仅起到辅助作用,并非案件的主导者。同时,针对陈XX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等辩护意见,梁小龙律师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理性分析案件起因,明确陈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应区分其与陈XX的作用大小,避免过度追责。此外,他还对全案证据进行精准质证,重点核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对证据中存在的疑问逐一提出,进一步夯实对陈XX有利的事实依据。
梁小龙律师深知量刑情节是本案辩护的关键,他全面排查本案中对陈XX有利的全部量刑情节,逐一梳理并重点论证。包括陈XX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二被告人亲属庭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相关行为具有悔罪表现等。庭审中,他将上述有利情节结合法律规定,多角度、全方位论证对陈XX予以减轻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小龙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陈XX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综合全案情节,认定其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结合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陈XX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梁小龙律师始终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以诚信为本、以专业为基,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委托人,在这起案件中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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