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保险行业中,保险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这类纠纷不仅会给保险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其声誉和业务开展。对于投保人而言,一旦遭遇拒赔,可能会陷入经济困境,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投保人张XX与被保险人高XX于2023年4月18日向中国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投保相关保险。投保时,高XX对健康告知中“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一栏勾选“否”。然而,2024年4月,高XX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住院并植入支架,随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高XX在投保前多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取降压药,诊断记录显示“高血压3级”,遂于2024年9月7日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全部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同时拒付保险金。原告起诉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豁免保险费、给付保险金136087.8元。这让保险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若败诉将面临高额赔偿,若胜诉则需有力证据支撑。
此时,童彬超律师接受了保险公司的委托。童彬超律师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3年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金融保险业务,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他凭借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金融保险和刑事辩护领域都有着出色的表现。
在办理此案时,童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步骤。首先,他精准抗辩,凭借多年承办保险纠纷案件的经验,完整还原了投保人隐瞒高血压3级病史的事实链条。他收集并提供了就诊记录、配药记录等核心证据,清晰地证明了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曾经在处理众多保险理赔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上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观点。其次,他进行了医学论证,引用临床数据论证高血压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直接因果关系,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性。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最终查明,投保人张XX在投保当日通过微信告知保险公司业务员“高有高血压,但不是很高……健康告知中先选健康好了”,业务员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法院判决双方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险公司需支付轻度疾病保险金54000元、住院日额保险金1200元,医疗费按合同约定限额赔付10000元。虽然保险公司未能实现解除合同、完全拒赔的目标,但童彬超律师成功将医疗费赔付额限定在合同约定的1万元上限,减损约7万元,同时明确了业务员“明知未告知”这一关键事实对保险公司的不利影响。
童彬超律师始终秉持“尽职、勤勉、高效、有力!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办案技巧,为保险公司控制了风险,减少了损失。他的努力不仅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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