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少见,这类纠纷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经营困扰。一旦遭遇合同违约,企业不仅可能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还可能因重新寻找合作方而产生额外的成本,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XX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该公司在与被告XX某电缆有限公司的交易中,于微信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进行电缆询价,并达成供货合意。原告将所需电缆型号、数量发送给被告确认,被告针对每种电缆型号进行最终报价,且在总价基础上下浮个点作为电缆总货款价格,订货总款为一定金额。原告按约支付了货款,但被告却未能供货。这让原告陷入了极度的绝望之中,一方面已经支付的货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另一方面生产计划被打乱,急需重新寻找电缆厂家供货,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这使得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责任认定变得十分困难,成为了案件的一大难点。
就在原告一筹莫展之时,他们找到了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的韩蕊律师。韩蕊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她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还具备英语6级和企业合规师证书。在从事律师工作前,她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过,有较为丰富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同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领域,是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以及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韩蕊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承办众多案件的经验,她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她仔细梳理了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承兑汇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产品购销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从中寻找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信息。曾经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的经历让她知道,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这些间接证据对于案件的走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她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和整理,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缆供需事宜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韩蕊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被告提出的各种辩解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对于原告要求按合同总标的计算违约金的诉求,她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指出违约金的主张应以当事人存在明确约定为前提,且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于原告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有违约金条款,所以该项诉求难以得到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她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原告另行采购电缆的价格情况,说明原告并未因另行采购产生额外的扩大损失,该差价损失本质上属于可得利益损失,需符合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等要求,从而合理地阐述了该诉求不应得到支持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某电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一定金额。韩蕊律师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她“以法为盾,以理为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解决了纠纷,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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