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经营本是一种常见且互利的模式,但当涉及债务纠纷时,却可能让债权人陷入困境。在买卖合同领域,一旦合伙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债权人不仅可能遭受经济损失,还可能面临漫长而复杂的法律程序。这种类型的案件,不仅会使债权人的资金周转受到影响,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其经营陷入危机,同时也破坏了商业交易的诚信环境。
原告张XX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四名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共同投资经营某染整公司的一个车间。在合伙经营期间,张XX陆续为该车间提供染色用品,大部分送货单由合伙人之一的沈XX签字收货。经过对账,确认总货款为82,5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后,仍欠付32,500元。然而,当张XX多次催讨时,四名被告却拒不认账。张XX感到无比绝望,他辛苦提供货物,换来的却是合伙人的推诿和拒绝,自己的合法权益似乎得不到保障。而且,案件存在诸多难点,被告可能会以各种理由进行抗辩,这让张XX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在张XX一筹莫展之时,他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顺利毕业。毕业后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一年后正式成为专职律师。2016年8月,他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15个月的挂职经历让他对律师职业有了重新的认识,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至今,俞国锋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多年承办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经验,他深知这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他详细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投资合作协议》、送货单以及由合伙人沈XX签字确认的《对账单》。针对被告姚XX在庭上提出的“货款已过诉讼时效”、“其不参与经营不知情”、“合伙人已散伙”等抗辩理由,俞国锋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分析和庭前准备。曾经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的经历让他知道,要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出发,精准地反驳对方的抗辩。他精准地向法庭指出:第一,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算,并未超过法定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第二,买卖行为发生在合伙存续期间,且货物明确用于合伙经营的车间,其他合伙人是否“知情”不影响债务的合伙性质。同时,俞律师还积极与法院沟通,通过庭前电话联系未到庭的被告,固定了他们认可债务及签字的陈述,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四名被告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涉案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购买的货物亦用于合伙经营场所,因此四名合伙人应当对32,5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不知情”和“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均不予支持。该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俞国锋律师一直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此次案件的成功也再次证明了他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他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这些荣誉也是对他努力和付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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