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揽合同纠纷并不少见,这类纠纷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诸多困扰。一旦处理不当,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正常运营。对于涉案企业来说,陷入此类纠纷就如同陷入了一场泥沼,每一步都举步维艰。
福建省XX公司与福州XX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2012年2月14日,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福建省XX公司向福州XX公司提供加工的纸品包装袋等产品,福州XX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合同签订后,福建省XX公司依约交付了产品,但福州XX公司却未支付货款26440.7元。福建省XX公司遂将福州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滞纳金。
福州XX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他们坚称福建省XX公司提供的“好馨缘包装袋”不符合约定要求,包膜正面与反面对调,属不合格产品,自己不构成违约并有权拒付货款。然而,在诉讼过程中,他们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这让福州XX公司陷入了绝望,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这场官司,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在这关键时刻,苏湖城律师走进了福州XX公司的视野。苏湖城律师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专职执业近20载,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是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同时还是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他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卓越的成就,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苏湖城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承办过千余起案件的经验,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发现福州XX公司虽然声称产品不合格,但却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申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于是,他指导福州XX公司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同时,他还针对福建省XX公司要求的滞纳金过高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
在庭审中,苏湖城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运用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福州XX公司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原告要求的每天1‰的滞纳金标准明显过分高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减少。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提出应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来计算违约金。
最终,法院采纳了苏湖城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福州XX公司应支付福建省XX公司货款26440.7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6440.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苏湖城律师成功为福州XX公司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苏湖城律师始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也在法律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他的成功案例也为其他企业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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