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面临刑事案件,许多当事人往往陷入迷茫与无助,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困惑于复杂的法律程序,担心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而李鉴春律师,凭借独特的处理方式,常常能为当事人带来转机。
曾有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部分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设备。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先是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随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起“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种复合背景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在办案时,他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从侦查阶段就预判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策略。他还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靠谱的评估意见。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成功办理300余件相关案件。
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与经验,为众多当事人带来希望,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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