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为“合同关系”,纠正一审“演出合同”案由为“合同纠纷”;认定B公司取消底薪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综合实际损失、履约情况及过错程度,将违约金从10万元调减至3万元。维持解除合同、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判项,变更违约金为3万元,较一审减少70%。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李吉强律师的专业付出。李吉强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刑事、经济、交通事故等领域经验丰富。本案中,张XX因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吉强律师提起上诉。
接案后,李吉强律师初步判断案件存在三个关键争议焦点。一是法律关系性质,二是被上诉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三是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为了理清法律关系,李吉强律师团队开始收集证据。他们重点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管理指令,银行流水证明固定薪资发放,团建活动记录证明组织从属,以此主张双方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但收集这些证据并非易事,微信聊天记录需要完整提取且证明其关联性,银行流水需要与案件时间对应,团建活动记录要证明其组织性。
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上诉人主张B公司通过固定直播时间等方式对张XX进行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且B公司单方取消底薪、调整分成比例构成预期违约,同时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李吉强律师援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和第五百八十五条等法律规定进行辩论。在违约金调减环节,李吉强律师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张XX履约瑕疵,成功论证10万元违约金远超B公司实际损失4.8万元。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吉强律师部分代理意见,作出改判。
李吉强律师在本案中,凭借精准的法律定性、对违约金调减的核心突破以及优化的诉讼策略,为张XX大幅减轻了经济负担,也为直播行业合作纠纷中违约金调整提供了参考,平衡了企业与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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