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这份判决书背后,是邝珍律师的专业付出与不懈努力。
邝珍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8年,在紫阳县法律服务市场深耕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专注紫阳县案件办理,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0余件。当原告李某某找到邝珍律师时,邝珍凭借丰富的经验初步判断,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事实较为清晰,但要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最大保障,仍需谨慎处理。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一定难点。虽然原告提供了借条,但要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以及利息的约定等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邝珍律师指导原告补充了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主体资格,同时收集了律师费增值税发票、银行现金缴费单等,以证明为维权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销。
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及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邝珍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据理力争。她指出,双方约定月息2%,借款后被告偿还了6个月利息6,000元,利息支付至2019年12月13日,故从2019年12月14日起被告应当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时止,且利息计算应根据不同时间段适用不同的利率标准。对于律师费,因被告在借条上承诺借款未按时归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且该律师费是原告为提起本次诉讼的合理开销,所以被告应当承担。
在关键环节,邝珍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成功扭转局面,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律师费。邝珍律师用专业和负责,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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